券商(IB):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
提供服务:
(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和交易设施
(3)其他。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券商不得代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券商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控股的,或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不得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券商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符合净资本不低于12 亿元等一系列条件和风险控制指标。(母子或兄弟关系)
2012年10月,我国取消了对券商业务的行政审批,证券公司的该业务正常运行。
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与期货公司签订书面委托协议。载明下列事项:介绍业务的范围;执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度的措施;介绍业务对接规则;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方式;报酬支付及相关费用的分担方式;违约责任;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期货公司的在职人员不得成为本公司和其他期货公司的居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