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易所可根据不同期货品种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每一品种每一月份的限仓数额及大户报告标准;
(2)当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量80%(含)以上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和头寸情况等,客户须通过期货公司会员报告;
(3)市场总持仓量不同,使用的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不同
(4)按照各合约在交易全过程中所处的不同时期分别确定不同的限仓数额
【一般月份合约的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设置得高,临近交割时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设置得低】
(5)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一般客户分别适用不同的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
具体实施中还规定:
①采用限制会员持仓和限制客户持仓相结合的办法控制市场风险
②各交易所对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其持仓不受限制,而在中金所套期保值和套利交易的持仓均不受限制,
③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仓交易,其在某一合约的持仓合计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持仓限额
④会员、客户持仓达到或超过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