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和持仓的不同数量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关于铝标准合约保证金收取的具体规定如下:
持仓变化时铜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个月的第一个交易日 起,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
铝交易保证金比例 |
X≤12 万 |
5% |
12 万<X≤14 万 |
6.5% |
14 万<X≤16 万 |
8% |
X>16 万 |
10% |
交易过程中,当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交易所暂不
调整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当日结算时,若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
总量,则交易所对该合约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保证金
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2)交易所根据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临近交割期)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方法。
铝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
铝交易保证金比例 |
合约挂牌之日起 |
5% |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
7%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
15% |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20% |
当某一铝期货合约价格收盘时发生涨跌停板时,当日结算时合约保证金也要
相应提高。具体规定如下:收盘时处于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第一交易日结
算时,交易保证金提高到合约价值的6%,高于6%的按原比例收取;当第二交易
日出现与上一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第二交易日结算
时交易保证金提高到合约价值的8%,高于8%的按原比例收取。
经纪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不得低于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