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和持仓的不同数量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燃料油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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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仓总量(X) |
交易保证金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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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100万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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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X≤150万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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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万<X≤200万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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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00万 |
15% |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燃料油期货合约临近交割期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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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时间段 |
交易保证金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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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挂牌之日起 |
8%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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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0%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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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
15%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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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20%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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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
30%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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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
40% 40% |
当某燃料油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12%;或连续四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14%;或连续五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16%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