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料油期货合约的限仓制度
(1)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和客户的铝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限仓的具体比例和数额如下:
不同时期燃料油合约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规定 (单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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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三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
交割月前第二月 |
交割月前第一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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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 |
限仓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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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会员 |
非经纪会员 |
投资者 |
经纪会员 |
非经纪会员 |
投资者 |
经纪会员 |
非经纪会员 |
投资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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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油 |
≥50万手 |
15 |
10 |
5 |
20000 |
10000 |
1000 |
5000 |
2000 |
300 |
表中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为双向计算,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投资者的持仓限额为单向计算;经纪会员的持仓限额为基数,交易所可以根据经纪会员的注册资本和经营情况调整其限仓数额。
(2)临近交割期时,会员及投资者的持仓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调整为交割单位的整数倍。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会员及投资者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调整为10手的整倍数(遇市场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调整的,可顺延一天);进入交割月前第一月后,会员及投资者燃料油合约持仓应当是10手的整倍数,新开、平仓也应是10手的整倍数。